4.1.3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9.12.27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各地

地区口径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7bf7873b56d45ad9b285ed8beabdc02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留言时间:2019-1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372d481ecd49ae8790b48126a9ecd4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无必然联系。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