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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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税 |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15 二十三、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不能税前扣除折旧? 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未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转让或处置时按转让(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标注:小编认为一下子否定并不符合出租等情形,人家不计租金收入可以吗?从实施条例的角度,只能找到固定资产的定义,这是一个被所谓专家们误导的一个问题,以致让我们的征管部门也不好意思放开了,其实只算一种声音,再大的咖能否定基本原则吗。 |
北京国税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内部资料 )2012.12.13 (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2.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
天津国税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修改说明 2013.2.1 三、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问题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历史成本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计算的折旧额,应通过填报附表九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税收规定提取的上述折旧金额应单独设置辅助帐进行管理,以备查验。以前年度已进行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2013.5.30 问题内容: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题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青岛国税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五)款规定: 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会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
广州国税 | 广州国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可否在计缴所得税是扣除? 2013.1.23 分类: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案例 主题: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可否在计缴所得税是扣除? 我公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广州国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可否在计缴所得税是扣除? 时间:2013-01-22 回复: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可否在计缴所得税是扣除?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纳税人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其计税基础,而该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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