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17 接受个人提供服务、支付个人劳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接受个人提供服务、支付个人劳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海南税务

12366汇编(2018年7月份)(二)   2018.8.1

三、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州国税

专家劳务费涉及的发票开具及税收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中心 (摘自网络)2017.12.18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

三、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广州国税的意见应依照28号公告的发布而有所更新了。
5年前
广州国税的意见应依照28号公告的发布而有所更新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