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12 境外办事处(境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境外办事处(境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各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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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一条及十三条明确: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0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标注: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只从事联系的机构,如境外企业来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我们国家原来是审核是否有收入,来看申报所得税的,所以有的企业就是瞎编一笔收入;也有的是按经费换算,后来倾向于走据实账务核算,但基本上人家更愿选择没有收入的方式,只是税务同志越来越不认可。

对于这些驻外的办事联络点,这些费用,没有在对方国家产生税款认定情形之下,小编还是认为可以明明白白的在境内公司列支境外发生的费用,需要勇敢的走出条文框,不要被误解或误导,也不要误解纳税人。

青岛国税

【青岛国税】国际税收访谈 12月6日 2016.12.6

@牛牛:2016-12-06 14:50:50 尊敬的林处长您好:我们公司在境外设立有办事处,该办事处是为了我们公司在境外拓展产品的销售,我想问这个办事处的相关收入费用可以在我们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吗

林国勇处长:2016-12-06 15:02:31

您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机构、场所在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照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江西国税

江西国税2016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6.9.13

40、问题33. 我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消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9-13,来源:12366热点问答第2期,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该笔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

境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问题 2012.4.9

问题:我司想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雇佣韩国本地人员(目前暂定1名)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所有的韩国客户的订单、发货、开票都从宁波这里发货和开票。请问老师:1. 关于韩国办事处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否在宁波总公司这里税前列支?? 2. 有否关于海外非法人办事处费用列支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文号是多少? 3. 是否需要去税局做税务登记变更?(做办事处的备案)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公司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机构   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如果不从事经营没有按照当地的规定设立机构,纯粹是个联络点,韩国办事点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以在宁波总公司税前列支。具体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不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如果按照当地的规定设立机构场所的,就要按照当地的税收法规执行,也就是说在当地您是个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在国内就要按照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由您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标注:这个回复明确了可以作为境内的费用税前扣除,但同时强调要看是否构成境外的常设机构,如果构成了,那也算走抵免的路(即抵免不是必然的,但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哪怕只有一笔也是这样的)。

国外办事处费用列支续:境外亏损可以由境内企业弥补吗 2015.2.14

咨询标题:国外办事处费用列支续:境外亏损可以由境内企业弥补吗   

咨询类型:所得税

国外办事处费用列支 咨询类型:所得税 我司想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雇佣韩国本地人员(目前暂定1名)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所有的韩国客户的订单、发货、开票都从宁波这里发货和开票。请问老师: 1.关于韩国办事处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否在宁波总公司这里税前列支?? 时 间:2015-0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单位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就属于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9栏、30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额就是核算境外亏损和境外盈利的。该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境内的总公司抵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时  间:2015-03-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境内的总公司抵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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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曾有这样的回复意见: (四)关于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所发生的支出能否扣除的问题 某企业准备在我国境外设立一家办事处(非独立核算、不进行经营),该办事处在境外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否直接汇总到境内公司在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在境外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形式被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款能否在境内企业合并纳税时进行抵免? 答:对于在境外所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不进行经营的办事处,原则上在境外不需缴纳所得税,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所称境外所得的适用范围,因此总公司拨付的费用,属于总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可以在其税前扣除。 如果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在境外被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征企业所得税的,则应按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费用不能汇总到境内总公司扣除。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征收方式,境外所得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予以抵免。
3年前
北京国税曾有这样的回复意见: (四)关于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所发生的支出能否扣除的问题 某企业准备在我国境外设立一家办事处(非独立核算、不进行经营),该办事处在境外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否直接汇总到境内公司在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在境外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形式被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款能否在境内企业合并纳税时进行抵免? 答:对于在境外所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不进行经营的办事处,原则上在境外不需缴纳所得税,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所称境外所得的适用范围,因此总公司拨付的费用,属于总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可以在其税前扣除。 如果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在境外被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征企业所得税的,则应按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费用不能汇总到境内总公司扣除。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征收方式,境外所得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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