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10 哪些情形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哪些情形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

五、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标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理解,电信企业虽然也是叫手续费或佣金,但并不是财税[2009]29号文件所说的支出受限的佣金和手续费,是劳务性质的支出。但又进一步明确了一个新的口径,虽然同是5%,却不是不同的属性。同时对于收入口径也是用了“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不考虑与具体哪单业务、哪一类业务相配比确定,因此虽然有一些限制,但是超过限额的情形应该已不大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漫画)

税收系列漫画:NO.6 聊聊发票那点事之——劳务费是否可以列表发放?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385&aid=8886

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公司雇专业人员做维护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号  2014.4.10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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