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8 包税合同承担税金(包括个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1.3.10

包税合同下承担的税费支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争议事项,现实当中,有的企业是直接列为与主费用科目一样,有的可能会列为营业外支出等中。但主动调增的情形可能并不像预料的一样多,本身作为争议事项,自然有探讨的空间。

但是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虽然理解经济交易的实质,但是多从形式上要求看到含税的票据体现,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是关联方的对外支付,可能还好沟通一些,保障双方的利益,如果不是非关联方,估计也是难以沟通协调在票据上体现税费的金额,一并合在服务费用当中。

包税合同承担税金(包括个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2021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21.3.10

16.A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土地,因为卖方B公司破产,A企业替卖方B公司缴纳了相关税费,这部分税费是否计入A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A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土地,因为卖方B公司破产,A企业替卖方B公司缴纳这部分税费是取得该土地成本的一部分,留存相关票据和代缴凭证的,可以作为A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吉林税务

【吉林税务】代扣代缴我单位承担的境外企业的税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be2155d5f4e469b99b19eaaa3dd372a

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0万元,涉及境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甲公司承担。2020年6月,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另外承担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2万元,合计6.72万元,已由甲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甲公司凭咨询服务合同、甲公司付款100万元的付款凭证、乙公司收款100万元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6.72万元的缴税凭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6.72万元?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    2010.7.29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你公司《关于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非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业务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审批时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支付人可被指定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因此,在指定扣缴情况下,境内支付人对外支付时需同时结算税款,处理较为复杂,税务机关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时间依个案而定)来审核相关事实。建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其后汇出利润的审核将较为便捷。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时间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二、关于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四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国税

【北京税务】2019年12月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415/202001/t20200114_446032.shtml

2.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学习笔记整理,非官方渠道) 2018.1.3

(八)劳务费用代扣代缴的个税扣除

外部老师讲课费约定个税由企业承担,政策适用应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如,员工税后工资个税计入“管理费”列支,这时该个税是企业代替个人承担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样道理,劳务报酬的个税也是同样的处理。

福建国税

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8.4.28

7.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已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代扣代缴境外单位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已缴营业税?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天津国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非官方渠道取得)

十六、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含税价的(增值税除外),其支付的价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除外。

例1: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6000元(为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16000*20%*25%=800(乙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6000-800=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6000

标注:不考虑案例是什么情形来的了,也不考虑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何了(涉及营改增前的事),这个例子呢,就当是进一步巩固,进一步细化,进一步让大家不要纠结于自己的“异想天开”,这跟给个人员工发工资,里面有个税,工资扣除是含个税还是不含?那当然是含了,多此一举吗?不,非常有必要,非常,这是让有的同志执法更“放心”来的。

(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不含税价的,应将不含税价换算为含税价。企业依据经换算的含税价计算并实际负担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例2: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5200元(为不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企业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向乙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5200/(1-20%*25%))*20%*25%=800(甲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5200+800=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5200+800=16000

标注:这儿当然没有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因素,且不管,只管所得税,换算是必然的,这在代扣代缴的政策中有要求,但是却要求服务提供方就代扣代缴税款提供“合法凭证”,那是不是说要取得境外含税金额的收据呢?一般人家也不给啊,这是不是看着温柔,背后还有招呢?不过至少说的是不清楚的,那看着操练吧。现实当中,涉及关联方式的,一定做好文章,非关联方的,尽量去争取别搞的还不让税前扣除。

不过如何,关于此事项,实操中大家基本上就扣了,至于认不认,没有一个官方正式的文件对此明确过规则,不认呢,有理由,认呢,有合理性,要凭证?形式主义,且还是走着看吧。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