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涉及“实际税负”的比较和调整问题

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实际税负,如何理解呢?比如有税收优惠、比如有亏损弥补等,如何进行考虑呢?

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中涉及“实际税负”的比较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摘自网络: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116. 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北京国税

摘自网络:北京国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摘自网络: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5年度)   201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在不考虑境外所得补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情况下,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上海税务

摘自网络:上海国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答

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文中的“实际税负”2008年度暂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数额除以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后的比率口径掌握。

浙江国税

摘自网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关于涉税实际税负调整方面的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如下的意见:

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中涉及“实际税负”的调整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浙江国税

摘自网络: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明确58个问题)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宁波国税

摘自网络: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学习理解】

所以虽然是原则上,但不足以说明是不可以。同时对于省内的一些个案解释,也有独特适用范围。对于实际税负的计量,恐怕更多的是口径不清,小编到是比较赞同北京国税2015年度的意见。但是如果涉及弥补亏损呢,这个是不是也可以借鉴宁波地税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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