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 同期同类可否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税前扣除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2013.7.18

七、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天津国税

天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非官方渠道)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利息支出问题(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重庆国税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能不能税前扣除?

问:小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企业?其收取的借款利息并已取得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的允许扣除。

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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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认可,而天津不予认可,这本身就是对于金融机构的核心理解定位,也一直备受争议不确定性的地方,小编认为只能按有利争取处理了。
6年前
河北认可,而天津不予认可,这本身就是对于金融机构的核心理解定位,也一直备受争议不确定性的地方,小编认为只能按有利争取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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