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 股东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利息发票为个人抬头,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各地口径 2020.4.29

股东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利息发票为个人抬头,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各地

地区口径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股东助业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利息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3fb0ac110624f6ea4162e89d967f1e0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西安银行申请取得的助业贷款,用于其所在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费用,西安银行只能开具发票给股东个人,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费用列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税务】股东个人银行贷款用于企业,利息发票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ef9ec6159e3479298a424c83382d6a3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西安银行申请取得的助业贷款,用于其所在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费用,西安银行只能开具发票给股东个人,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费用列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贷款信息

留言时间:2019-09-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a49cb1837ec4594a21230ef47ba08e9

请问法人用自己房产抵押贷款218万用于偿还供应商货款,该笔贷款下来有银行直接转到供应商账户里,请问这笔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允许企业扣除吗?因为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当时贷款有递交购销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法人将自己房产抵押贷款,该笔贷款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企业主贷款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

留言时间:2019-09-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38ca9e38ca24fb5a675f19c40f0f091

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直接放款到企业的供应商,请问这部份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请问理由,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股东、企业、银行三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如何约定的?问题表述不清,无法判断该利息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您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以便准确回复。您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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