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有效凭证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   2017.4.11

2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4-1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西地税

【桂地税发[201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2.23

(十一)关于企业借款的浮动利率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及《国家税务局总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5年1月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例一 向非金融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

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

答: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例二 问:企业发生两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在2013年末已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为35万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考虑到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因此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

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安徽国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7年10月)   2017.11.16

发布日期:2017-11-16  来源:安徽省国税局

问题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所得税处审核:范冬昀

甘肃国税、福州国税、河北国税

甘肃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2017.5.16 (福州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宣传之五:解答篇  2017.3.13)、(河北国税2014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4.11.30)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办税服务网友问答 2月23日-4月5日 2017.2.23

20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7-02-23 14:51:0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厦门国税

苏州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1.5.17(厦门国税接受母公司委托银行贷款,子公司利息如何扣除?2017.2.27)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可按照税收规定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②真实、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凭证。营业税规定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利息收入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经个人签收的利息支付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八、企业向个人融资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上海自贸区国税

上海市自贸区国税局19个汇算清缴政策的权威问答 2015.04.22

十三、问:企业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1.3.11

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以及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或者实际取得的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凡不高于年利率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2010.7.8

例2: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

例2: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回复意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因此,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年2月6日大地税发〔2012〕22号)

二十三、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标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对于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我局统一参照《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详见附件)确定。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其利率确定方法参照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率确定方法。

青岛国税

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十八)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2011.1.5

18、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问:个人借款后给企业用,企业能否用个人的利息单据直接在税前列支?

答: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云南国税

12366热点问题2016年第20期 12月2日 2016.12.2

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