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关注要点

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关注要点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一、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45号)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1)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不包括其他的权益性投资,比如基金就不算股权。

(2)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3)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股权捐赠不予适用,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1)捐赠额如何确认,是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按历史成本、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2%。

(2)接受捐赠方履行何种手续?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包括哪些资料?区分情况予以判定,比如买卖、投资等等。

案例一: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捐赠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捐赠资格。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万元

(2)税务处理:

甲企业按8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股权转让所得为“0”

捐赠支出按80万元确认

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

税前扣除捐赠额:80万元

捐赠产生的纳税所得调整:0

(3)结论:当股权捐赠支出按成本或按公允价值均可以全额扣除时,不会对纳税所得产生影响。

案例二: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万元

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

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

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

(1)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

(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税收处理:参照总局的表述标准是“当时是否纳税了”。比如,有的企业用股权捐赠、且已经纳税了,这种情况不再做调整;如果没有纳税,可以比照45号文处理。

东莞国税

东莞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7.5.3

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股权捐赠的收入确认、扣除等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要点: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收入额=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

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

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捐赠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

要点:捐赠额=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受赠对象范围界定: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

注意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同时,必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股权捐赠行为范围界定:仅限于境内捐赠,不适用于向境外团体的捐赠。

五、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发生未处理的可比照处理;

已经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