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 EMBA、学历教育等培训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EMBA、学历教育等培训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泰州国税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泰州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3月) 2017.3.27

1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63号)

提醒: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12366热点问题:企业为职工报销MBA的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4.26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MBA的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安徽地税

员工进行MBA教育2017.7.18

咨询内容:对于员工进行MBA   教育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个税,以什么时间为纳税时点?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MBA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属于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7-18 09:47

宁夏国税

2017年2月热点难点问题 2017.2.28 

7.企业为职工报销MBA的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的MBA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国地税

12366处室在线第二期2016企业所得税年报相关政策热点问答2017.4.20.

6.(1)兼职会计,会计继续教育产生的费用,开具的是个人名称的发票,可以在任一家兼职的公司扣除吗?

答: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首先需要与您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另外,职工培训费用如属于个人承担,或学历教育的费用,都不得扣除。

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017.07.12

44.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强专业学习,给予通过自学考取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现金奖励,这部分奖励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强专业学习,给予通过自学考取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现金奖励符合文件第三条第9项的规定,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三、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列支问题。

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跨年结转扣除)。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国税

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3月份) 2016.4.11

一、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学历教育费用不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海口地税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及个税关系(25个案例)分享 2016.11.12

发布时间:2016-11-22   作者:办公室 来源: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例11】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主要与岗位培训相关,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如:M公司数位高管参加某大学进修班,学费共计十万余元,M公司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属于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另如,某集团公司为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根据高管的岗位,对应安排参加长江商学院的金融、财税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虽该公司此人才培训战略预计花费近百万元,但属于与岗位培训相关且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可以按规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同时,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的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述“M公司数位高管参加某大学进修班”,不能税前扣除,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如直接当做工资薪金发放或者按照奖励费用处理,按规定缴纳个税,但是可以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12】读EMBA、MBA等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同时需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教育经费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原则(仅供参考)

【例22】主要收益为个人的,应计入工资总额核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如公司出钱让某人去读个MBA之类、学历教育等,同时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镇江地税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需符合规定 2014.5.13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案情简介:C公司是一家央企, 20l2年度,该公司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了一名员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报读MBA的学费,共计83000.00元。在税收评定中,税务机关解释职工教育经费这一科目列支的是与职工的教育培训相关的各类费用,其开支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C公司就该部分费用,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207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解析: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该文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由于这笔学费系职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上海税务

以案说法:MBA学费不能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2013.7.18

来源:上海税务微博 日期:2013-07-18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例称,A公司为提升员工专业水平,鼓励员工学习上进,2012年度对一名符合条件的员工报读MBA学费予以报销,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9万元。税务局认定该处理违规,责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2万余元。

税官提醒: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有范围,学历教育应自理。

案例具体内容及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案情概况

B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该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十分巨大,一部分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2012年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有无虚列研发费用的情况。经检查发现,公司将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9,70O多万元列入了加计扣除范围。税务局认定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不应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并责成B公司将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企业与税务局存在的分歧,主要在研发费用中的哪些项目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认定上。企业认为既然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补贴等均可加计扣除,社保费用自然也可以。检查人员则认为,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国税发[2008】116号文详细列举了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其中,该文的第四条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这条税收政策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即列举到的内容属于政策的适用范围,而没有列举到的内容不使用该政策。由此可以确定,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金不在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对应企业申报的保险金的加计扣除部分,应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税务处理结果

B公司2010-2011年度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共计9,700多万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责成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

税官建议

财务人员在查阅税收政策时要注意政策描述实施范围时采用正列举还是逆列举。如果采用逆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适用。如果采用正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不适用,例如此次检查涉及到的研发费用中社保费用的归集。正确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标注:对于列举法的意见,这个理解有些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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