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0.5.25

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由于离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此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

对于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即便在企业所得税前已做纳税调整未扣除,还是应依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基本不予认可扣除。

贵州税务

【贵州税务】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62e8a90143445b3bb399b94e027ecc3

我单位对退休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统筹外养老金和增量补贴。这部分企业作为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14%内税前列支,是否正确? 

贵州税务: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您可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fe650c53de4b6da4f1524deacabab8

我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由于以前年度缴纳的社保低,甚至未缴纳社保费用,其所领取的离退休工资较低,企业按照各部委下发的文件政策给予补助,该统筹外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0-05-25 09:12:11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4430&sysid=7

我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5-25 15:43

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2014年1月28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 2014.1.28

三、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10号2009.1.14——本篇法规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11月23日发布)废止

(十四)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新疆地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

4.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标注:新疆做了例外处理,即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衡阳地税

给退休职工发过节补贴能不能税前扣除? 2013.5.14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衡阳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hnds.gov.cn/hnhy/fdjl/12366/rdjd/qysds/content_234006.html

某企业春节期间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发放了现金补贴,该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会计和税务上应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进行处理。

财务处理时,《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看,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支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看,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
蚌埠地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6.5.12

2016-05-12  来源:蚌埠市地税局 http://www.ahbb-l-tax.gov.cn/bengbu/bsfw/rxpt/rdwt/1463414401096407.htm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标注:蚌埠地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官网:退休人员的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2013.3.29

发稿时间: 2013-3-29  http://www.tz.gov.cn/TZDZ/infodetail/?infoid=8d32e082-921e-41da-90ce-deab4fee2371

问:退休人员的补贴,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补贴,在会计上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但是在所得税上,其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大连地税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条条款有效

十、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宁波国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15、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6、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

17、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2011.1.5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

7、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标注: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中明确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本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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