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2.2.1 员工通讯补助等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2021.5.17

员工通讯补助等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局

地区口径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通讯费 留言时间:2020-04-24

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入账吗?是做费用还是做工资里扣个税,做费用里汇算清缴时还调整吗?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山东税务】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 留言时间:2020-0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8718fff673408fa5784757c9abba7c

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处理规定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留言时间:2019-09-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f69efc290154dba8011cb333ea91c9d

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湖北税务】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留言时间:2019-08-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069e80420b4955847b3a2f33e5ef24

请问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仅包括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正列举的内容呢?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通讯费报销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c844d6a84547308f1b1f8d840879c6

您好!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如果该部份通讯费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在缴纳个税时,通讯费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上对应的法规依据是哪条? 

厦门市税务局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应为通讯运营商开具的,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暂不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北京国税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
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2.很多员工的手机已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与客户、领导、同事等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
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规范发票抬头的问题?
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
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号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抬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

注:如果是通讯补贴(不是报销),则作为工资薪金;如果是员工手机号报销,那无论是取得什么抬头的发票,还是充值卡方式购买,都不得税前扣除。相对看,北京国税的口径比较严谨,纳税人风险非常大。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2016.2.26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6日)

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标注:货币化改革的,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这一点与北京相类同。如果没有货币化改革的,作为职工福利费。

河北国税

我企业每月同工资一并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发布时间:2015-05-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贵企业每月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通讯费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标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河北国税的意见与公告第34号是一致的。

河北地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二十五、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浙江地税

【浙江地税官网】关于手机费补贴(发布时间:2016-08-07) 2016.8.7

问:公司给予员工的每月手机话费补贴,员工凭移动打印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可以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么?话费补贴没有列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不计个税么?
答: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对于个税按照通讯费补贴确定。

标注:职工福利费对待。

广东国税

【广东税务】职工的工资薪金里的通讯费补贴津贴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吗?留言时间:2020-07-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6a5147286e84429af260828870c5ce3

职工的工资薪金里的通讯费补贴津贴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吗?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热点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

老师您好!请问现在税务规定的关于通讯费是怎样入账?不列在工资单里的话,另外现金发放是否在300.00内不用交税?(发布时间:2016-02-17)2016.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列在工资单里的话,另外现金发放是否在300.00内不用交税”目前暂无此类规定

福建地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 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11月14日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5-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e8c59c93cfb4d91888a5a6ad2d636e1

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安徽税务】关于职工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05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下:1、此通讯费是否允许在所纳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安徽省内是否有个人因公通讯费报销/补贴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移动通讯费发票客户名称是个人姓名的 留言时间:2021-05-13

移动通讯费发票的客户名称是个人姓名,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抵扣?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安徽税务】职工通讯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留言时间:2021-02-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a8898f2655d49deb954a37ed01d3e49

请问职工通讯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安徽税务】职工汽油费、通讯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5b5c51608f4528a623dc87c8070e6a

公司为职工报销的汽油费、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发票为个人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通讯费、加油费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安徽税务】安徽省职工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标准是多少 留言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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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安徽省职工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安徽税务】私车公用及通讯费用 留言时间:2020-05-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18bb6c9008b417c8244ce8c6586d037

1、私车公用可签订0元租金协议,实际发生的汽油、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取得发票报销,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

2、通讯费用取得正式发票按照公司制度报销,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

3、私车公用产生租金、公司给予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收入(即未取得通讯发票工资中补贴形式)需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方可扣除一定标准,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个人提供财产租赁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留言时间:2019-08-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47ea325096d4a9e9750b538caad59b6

请问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仅包括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正列举的内容呢?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2018.4.28

七、企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锦州地税

【锦州地税官网】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列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职工通讯费(包括货币补贴、据实报销、限额报销),应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税前扣除。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报销,应当在发票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检查。

注:职工福利费核算限额扣除。

[学习理解]

从上面的回复意见看,主要是有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

手机归属

处理意见

1

个人

无论是报销还是发充值卡,不得税前扣除

2

公司(当前仍然是可以办理公司名头的号码的)

公务支出正常列支扣除

3

个人

现金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作为工资薪金类税前扣除

4

个人

报销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类归集限额计算扣除

我们再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这儿解释了,福利性的补贴,既然会计上是作为福利费核算的,但是如果是固定地按照公司制度来一并发放的,则归集到工资薪金当中,但此举就存在税会差异的问题了,即税的认定标准分类与会计上的不同。不满足条件的,则作为福利费。

但这儿并没有提到什么是福利费补贴,包括通讯费吗?如果按照部分税务机关的理解,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提到,是不是就不予认可了呢?小编认为,福利性补贴就看企业如何定,并不是国家的制度来强制要求的。34号公告本身也基本上延续了财企[2009]242号的意思表达。

基于上述的意见,我们来看,如果对于个人报销的部分,是认为属于与收入无关?还是认为属于福利性补贴?(补贴分为发放与报销两类,发放的依照34号公告认为属于工资薪金归类,如条件符合,则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注意,这儿是可并入。如果是报销,则是认为属于福利性的补贴了,这也是较多地方的理解。当然从北京国税的理解来看,在无法有效判断的情形下,也是一种判断下的处理意见。我们还是要好好的结合当地的理解实施汇算清缴工作,毕竟,在国家的大政策下,征管当中的判断,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作适当的调整可能更有利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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