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 外聘独董等费用所得税扣除是否需发票

外聘独董等费用所得税扣除是否需发票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章职工薪酬》规定:(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标注:独立董事的津贴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角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实习生、非任职董事津贴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1-10-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f3796acc154486b87714ac113a41dde

聘用实习生、独立董事,支付的实习生和非任职董事津贴按劳务报酬已经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可否依工资表为作税前扣除凭证还是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54、独立董事、监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据?

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鞍山国税

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2013.2.1 (摘自网络)

(三)关于独立董事、监事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不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费用支出,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安徽国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2018.4.28

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董事费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c5f17c827fe40a2a8ec15d49011518c

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每月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独立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我司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一定要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扣除该笔董事费的支出?以上问题对应的法规是哪几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该独立董事为境内个人,则贵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若为境外个人,则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上市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留言时间:2021-05-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465a4937ee446ba59a5c50e8ea329a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外聘的独立董事在会计上属于本公司职工,我公司每年支付一次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请问:

1.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对于取得方是否应当按劳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扣除?

3.支付的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应当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照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独立董事的费用一定要提供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2021.7.1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79154a24fb8842c0a28e99003df4931f

我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是否一定需要独立董事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7-01 17:5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8.3.12

七、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学习理解]

其实个税上对于董事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计个税,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上同样认为,对于董事费,准则要求全按职工薪酬处理,小编不大赞同需要发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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