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标注:总局强调“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至于2014年以前各地已经按34号公告方式执行的,言下之意就是“不予追究”。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1年第一期)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青岛国、地税

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2010.1.5

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9号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 2018.1.3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以前汇算年度预提工资的扣除时间问题

问: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的2016年预提工资,是扣除在2017年,还是扣除在2018年?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按照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标注:关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的税前扣除年度判定,2016年度计提、2018年发放,扣缴在2017年度汇算还是2018年度?应在2018年度扣缴。北京国税政策辅导强调,总局2015年34号公告是在实施条例基础上的一个特殊规定——“准予”,意思是准许,但特殊规定不能覆盖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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