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以及税收奖励等的所得税处理

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以及税收奖励等的所得税处理

各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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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020.3.11

发布时间:2020-03-11 11: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8000/800012/80001201/20200311111804496.shtml

一、 收入类相关问题

1.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留言时间:2020-03-05

1.我司达到厦门市总部经济企业条件,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厦门市近两年大力鼓励招商引资,我司作为招商引荐人,收到厦门市政府的招商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8月热点】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8-16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你司取得的即征即退款,虽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项用途,应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政府奖励款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3085bcbb0704dcb83eef458421ccd34

问题内容:收到政府奖励款项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具体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月)

发布日期:2018-02-05 http://www.ah-n-tax.gov.cn/art/2018/2/5/art_428_427002.html

问题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福建地税

2017年12月咨询热点问题 2017.12.29

发布日期:2017-12-29 http://www.fj-l-tax.gov.cn/ar/2017122914000013.htm

一、问: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国税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2011.4.6

三、不征税收入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50、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此政策新法下未明确,应该不适用了。财税〔2007〕92 号在 2009 年即废止该优惠。

北京国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标注:财税〔2012〕27 号文件延续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但并非“应确认”而是“可以”。

内蒙古国税

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1月份)2018.2.15

(三)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问题91:减免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增?

[答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兰州国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 2018.4.19

10、出口退税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利得缴纳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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