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将自产产品(自有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问题

将自产产品(自有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北京国税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4.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公允价值为120万,企业应当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

答: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按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南京国税

南京国税2015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单位的员工作为福利,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本企业员工作为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4、问:某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赠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发布日期:2018-03-21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8/3/21/art_26601_559090.html

问题77:企业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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