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提供赠品促销行为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确定问题

提供赠品促销行为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确定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提供赠品促进销售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税,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南京国税

南京国税2015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4、问:某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赠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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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宁波地税的引用政策已更新了,2016年第80号公告明确以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5年前
请注意宁波地税的引用政策已更新了,2016年第80号公告明确以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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