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迁址经营的所得税衔接问题

迁址经营的所得税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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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企业所得税等10个热点难点问题 2017.12.22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宁夏国家税务局

一、企业办理地址迁出,准备在异地继续经营,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因此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如果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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