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及申报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及申报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广西地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9号(条款有效) 2010.2.23

修订注释:本篇法规被《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7月1日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被废止。

(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是否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具体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十八、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二十五、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答: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三十一、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安徽国税

地区口径:【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3月) 2018.4.3

问题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张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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