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注销清算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注销清算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摘自网络)

25、问: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时报批建设的小区会所,在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属于全体业主,但建设部门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对外出售,那么是应该作为房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保留成本呢还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到可售开发产品中?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房产企业注销时这块资产是不能转让过户的,那么能作为清算损失处理吗?

答:如会所的产权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房开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理;如会所的产权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51、问:企业注销时,资产及应付应收账款挂账如何处理?办理企业注销时,账面仍挂账的应收应付账款、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处置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应收款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处理;应付账款、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处理。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湖北国税

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7年热点聚焦之所得税问题反馈TOP10 2018.3.1

问题7: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地税

北京地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 付晓彬(附原PPT)2014.1

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深圳地税

七、企业因破产注销,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清算所得税时该如何处理? 2015.1.15

发布时间:2015-01-15   http://www.szds.gov.cn/taxsch/rdwt060/201505/f5059c0553cc4fc4af5072f822158778.shtml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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