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减资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减资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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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184、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0.12.28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无锡国税

江苏无锡国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8

十五、企业通过减资方式弥补亏损,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

该事项是否需要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被投资企业减资弥补亏损,投资企业应按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再以减资额投入被投资企业用于弥补亏损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应作为取得其他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标注:这个情形确有上市企业是这么做的,那一小编认为这并不是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或直接利得,是股东层面的调整,未分配利润也是股东的事儿,是税后利润了。要是视为先分红免税再投资,那也只能放在资本公积下,未分配利润也还是不好看。小编认为可以以29号公告的角度,认为并没有作在收入中产生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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