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已废止)

注释:本篇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1〕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日

附: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予以明确。

二、对于补发工资几种形式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必须按月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计提,且在发生欠发工资的第一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银行资金短缺、欠发职工工资名单等内容的情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补发工资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人事部门的书面文件以及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17年第4号

按照《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计清理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6件、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2件。经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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