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便利纳税人办税需要。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开票人确定为代征范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进一家门办两家事,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近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联合起草委托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的通知,明确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便于国税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地税机关制定征收规定。

(二)加强零散税收管理需要。“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此项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明确。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5%的规定,《公告》明确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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