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3〕6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2013.7.19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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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虚拟的防范风险之举,股东又归还了,难道没有所得,这税就“贡献”了吗?非常赞同此处理意见,还有一个问题是,截止到年度终了即12月31日还是一年,支持河北国税一年的表述,比如12月31日借款,年度结束了,就作为计税判断,这不是晕头吗。
6年前
本来就是虚拟的防范风险之举,股东又归还了,难道没有所得,这税就“贡献”了吗?非常赞同此处理意见,还有一个问题是,截止到年度终了即12月31日还是一年,支持河北国税一年的表述,比如12月31日借款,年度结束了,就作为计税判断,这不是晕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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