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0〕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国各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序号

地区

文件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1

天津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已失效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上海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深圳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已失效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部分修订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6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

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   〔2010〕14号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9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需关注时效性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10

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已失效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1

南京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0〕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培育和推动更多有潜力、有活力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资本市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资本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资本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形成。2009年我国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标志着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我省资本市场发展对扩大直接融资、调整产业结构和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资本市场发展总体滞后,上市公司数量不多,质量不优,融资额不高,市值占GDP的比重明显偏低,融资功能和龙头企业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的上市公司主业不强,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上市公司壳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企业上市培育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区、部门、企业对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识不到位,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为了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是我省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狠抓督促落实,努力开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机制。省政府将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上市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市 (州),各市 (州)政府根据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和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各市 (州)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三)鼓励企业多途径上市融资。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途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主业突出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争取5年内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0家。

(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保荐机构,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评定,筛选100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实施 “吉林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开展 “全方位一条龙”服务,通过 “一企一策”的方式定向培育。省金融办组织各相关方面从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选择300户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 “吉林省企业融资服务工程”,组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多种手段和配套服务培育壮大企业,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五)支持企业加快改制上市进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要主动协调,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在处理企业历史遗留及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特殊问题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全力给予支持。对纳入 “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凡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但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补助给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改制上市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财政支持企业上市力度。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一次性为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企业退还补助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 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八)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

(九)鼓励对ST类公司重组。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企业再融资额80%投资省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3年内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企业。

(十)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把上市公司重组与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结合起来,与发展我省支柱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延伸产业链等途径,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四、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促进要素市场集聚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抓住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时机,促进吉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人参基金、纳米碳酸钙专项基金、低碳循环经济投资基金、长吉一体化基金、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吉林100基金。

(十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三)推动吉林省金融核心区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有潜力、有活力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类区域性总部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吉林省,为投资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企业集聚创造条件。支持成立国际基金信息中心和国际基金管理学院,形成基金人才流、知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资源的聚集,营造形成基金业集群的氛围。

(十四)鼓励各类金融要素集聚。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 (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 (含5亿元)至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 (含2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0万元。新注册的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类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万—50万元。对在金融核心区内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购买和租用标志性建筑房产的,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支付土地价款或租赁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五)鼓励支持金融专业培训和金融人才引进。依托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对资本市场发展亟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符合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规定条件,引进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进行分解后的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省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的,由当地政府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贴。

五、扩大企业债券融资,推进信托产品创新

(十六)积极拓展债券融资。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依托产业基地、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金融咨询、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债券融资信息,规范债券融资行为。

(十七)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东北证券等公司开展债券承销创新业务;鼓励省信托公司等积极申请债券承销资格;支持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协调总行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支持吉林银行等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探索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支持一汽财务公司等发行财务公司债;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十八)大力发展租赁融资。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融资购置生产设备,支持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租赁融资促进产品销售。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资产。

(十九)推进信托创新。支持省信托公司加快改制,积极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支持信托企业在吉林省拓展业务,鼓励信托企业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六、扩大证券业规模,培育发展期货市场

(二十)规范证券业发展。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推进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连接企业、投资者的纽带作用和资本市场服务功能。支持证券公司拓展企业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

(二十一)支持东北证券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东北证券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境内外市场收购、兼并等方式,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我省企业在上市、再融资过程中优先选择东北证券公司等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二十二)培育发展期货市场。支持现有期货公司发展,鼓励其通过股权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做优做强。吸引有实力的域外期货公司到我省设立营业机构,引导期货网点资源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期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研究设立粮食现货交割库,支持商品交易所进行新品种研发,发展我省资源特色期货品种。

七、完善交易平台,构建区域资本市场体系

(二十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统一的交易系统、入市标准、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管理办法,促进交易市场发育和成长。积极主动地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外埠企业产权进场交易。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规模化的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力争成为今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区域性交易所。

(二十四)强化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的作用。依托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发展我省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做好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集中统一托管。督促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从事股权登记、转让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其他股权集中管理等业务,提高股权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积极争取加入全国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支持长春高新开发区和吉林高新开发区申报国家级 “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努力实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元化投融资提供绿色通道,打造我省重要的融资平台。

(二十六)对在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实行与进入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相同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推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以及各类投资关联机构依托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交易。鼓励银行机构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七)建立 “资本市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副总召集人,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指导制定全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各市 (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金融办。

(二十八)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强化与我省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应急机制,依法打击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非法或变相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等犯罪行为,落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善后处理属地原则,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九)建立中介机构执业奖惩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诚信 服务档案,定期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建立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时通报,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三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宣传工作。将资本市场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培训和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广泛宣传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介绍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面成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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