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全国各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序号

地区

文件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1

天津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已失效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上海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深圳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已失效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部分修订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6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

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   〔2010〕14号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9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需关注时效性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10

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已失效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1

南京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发展资本市场的紧迫感

资本市场是配置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我省资本市场得到较快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组改制,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的形成,改善了融资结构,缓解了我省经济发展的资金压力。但是,我省资本市场总体发展水平不够高,上市公司规模小,上市公司市值占GDP的比重偏低,融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区、部门、企业对资本市场认识不高,缺乏通过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企业的紧迫感,政策扶持不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把发展资本市场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企业,推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重点,制定措施、健全体系、完善功能、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继续搞好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一)充分挖掘上市后备资源,鼓励企业多途径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制订优惠政策,加强指导,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坚持“境内与境外上市兼顾、主板与创业板上市并举”的方针,鼓励企业因企制宜选择上市途径。重点推动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特别是竞争能力较强的新兴战略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文化传媒、金融等领域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鼓励和支持高科技、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到中小企业和创业板上市。帮助企业与境外投资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建立联系,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快速发展。争取在5年内全省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数达到1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90家。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0年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垫付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期费用。企业成功上市后如数归还垫付资金,归还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各市州政府也要研究建立企业上市专项引导基金或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的企业上市。

(三)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企业改制费用,要积极支持用于符合条件的国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性资金的安排使用上,给予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适当处理好有关税费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行土地优先供应制度。拟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新增建设用地,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优先供地。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原有划拨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但租赁期不得超过5年,待企业上市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国有股东等各类股东行为,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积极探索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要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守法诚信,勤勉尽责,切实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负责。

(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鼓励ST公司通过股权重组、资产注入等途径,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要高度重视“壳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和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推动和创新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三)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对主业突出、经营状况良好的绩优上市公司,大力推动战略性资产重组,通过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来延伸产业链,实现与全省优质资源、支柱产业的嫁接和整合,使春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对主营业务缺乏增长潜力的,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各级政府要把好并购重组的“入门关”,防范虚假重组或利用重组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不规范、不诚信和不具备实力的重组方进行劝退,提高战略性重组的效率和有效性。

四、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一)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和年度检查核实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到财税部门办理申报有关纳税所得抵扣工作。

(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来湘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三)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面临暂时困难的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省内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六)发挥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促进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五、扩大债券和信托发行规模,改善融资结构

(一)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和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吸引公众投资,实现规模优化和扩张、技术改造和升级;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式债券吸引公众投资,解决资金难题,新上优势项目,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通过债券融资。

(二)大力发展信托投资,提升资本运作能力。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为企业职工持股、项目融资等提供专业服务。

(三)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担保公司、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省内企业发债予以担保。省财政要继续扩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对为发行债券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补贴,给予发债成功的中小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一定的贴息。

六、创建融资平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一)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依托湖南省产权交易所,整合省内产权交易市场资源,组建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能力、运作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我省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规范运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积极探索统一监管下规范的产权股权转让制度,积极拓展产权交易业务,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建立规范有序、富有效率的产权流转平台。

(二)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份柜台交易试点和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平台。依托省股权登记托管公司,发展我省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促进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实行集中统一托管,推动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督促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从事股权登记、转让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其他股权集中管理等业务,提高股权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综合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一)做大做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提升我省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支持证券公司在省内拓展企业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收购、兼并、增资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积极引导有实力的省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企业参股、控股证券期货公司,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期货经营机构网点布局,拓展业务范围。吸引期货机构及高端期货人才落户我省。加强监管,督促我省期货机构及其大股东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实现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开展信誉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八、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承担起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重组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绿色通道。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查落实全省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进入上市程序的省级重点培育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改制登记时,要帮助企业做好改制与上市的政策衔接工作;发展改革、环保、经委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要给予重点支持;国土资源、国资、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上市,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市场监督,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湖南证监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隐患大和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管理、证监等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健全舆情监控研判机制,规范广电、报刊、网络传播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资本市场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各地要制定资本市场人才发展战略,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补贴、奖励、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人才素质。要发挥在湘高校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的作用。要采取入股、期权、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健全与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快银行、证券等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和引进,加快产权交易经纪人队伍建设。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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