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一条被废止)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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