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十条——研发加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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