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税】事业单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2017.4.14

标题: 事业单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姓名: 崔世伟 登记时间: 2017-04-14 23:30:48

内容: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单位补发前5个月工资,直接用补发总额×25%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复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7-04-20 11:22:48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将相关科室核实:只要有正当理由补发工资可以分摊,职级晋升补发工资可以分摊所属月份,因目前查看不到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网站岗124号座席为您答复,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http://222.82.232.6/consult/publish/showQuestion.jsp?MZ=irSzV5DSV0qaLCEZDntda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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