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0 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的抵扣问题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2016.6.28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请问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吗?

答: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标注:根据最新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了。按75号公告规定,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也就是说,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再只限于挂账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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