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30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发票、需提供什么材料才能进行进项抵扣?(本节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厦门国税】在线咨询: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2018.5.11

标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26

内容: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军东园艺场购买鲜花,该园艺场开具给我们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即免征增值税。需提供什么材料,我司才能进行进项抵扣?该如何计算进项税? 姓名 zlj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0%。填写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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