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0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征管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征管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福建国税

2017年11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12.27

35.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的不动产,总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且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若分公司属于独立申报的纳税人,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年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一) 2017.3.31

10.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属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云南国税

12366热点问题2017年第43期 2017.12.29

4.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哪里申报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浙江国税

2017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7.5

发布日期:2017-07-05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5.请问我公司在嘉兴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否需要汇总到杭州总公司缴纳?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嘉兴分公司应在嘉兴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由杭州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与是否独立核算并没有关系。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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