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6 折扣折让如何开票

折扣折让的开票问题

各地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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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2018.4.27(本条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2018-04-2708:40]

[林枫]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2018-04-2709:04]

[林枫]

厦门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三)2016.9.19

3、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如何开具折扣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增值税发票系统中有开具折扣的功能菜单,在发票系统升级后,企业开具折扣,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对应的是原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会体现“折扣”两个字,但折扣金额是负数体现。

标注:注意开具折扣的方式。

12366热线最新咨询 8月16日2016.8.16

我公司(购货方)于2015年12月份与某国营企业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销商)发生钢板采购业务,货、款均结清,进项发票已抵扣,而后我公司使用产品时发生质量问题,对方和钢厂来我公司处理,钢厂人员采集产品样品回钢厂化验检验,2016年6月份经销商业务员通知我公司同意产品质量异议折价补偿赔款每吨300元,但是之前的分公司已经解散注销,分公司所有业务已经全权移交给总公司。问题:1产品质量异议折价补偿赔款300元从总公司打入我单位帐户,我怎么入帐?2我单位能否开具红字信息表给总公司,总公司冲红后再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给我单位?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1.你司因销售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因该分支机构已撤销,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标注: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处理,理解上应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但由于原来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公司已注销了,总公司是不是可以开具红字,小编认为是有难度的,因为这并不是因为税法规定的问题引起的情形。要么就是总公司直接履行赔偿支出,这个支出并非自己销售产生的,直接以合同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作为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上本来就是汇总纳税的,这个不受影响,有利益相关性。

吉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8月10日  2016.8.10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实现销售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是否可以冲减销售额?

答:可以在给予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月份冲减当月的销售额。

宁波国税

12366热线热点问题 9月26日    2016.9.26

3问:我公司借助一款手机APP平台销售商品,顾客通过APP购买商品后,会赠送给顾客抵用券用于再次购买时使用。顾客使用抵价券购物是按原价计算销售收入还是按折价后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发票要怎么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海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2016.6.22

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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