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

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4月20日-4月27日)

第四个是部分地区反映分不清兼营和混合销售。这其实在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下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要让我们的基层税务干部掌握好政策,这样才能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7月8日

【嘉和利蔡桂如】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 (本条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4.25 (本条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2017年04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8.7.25 (本条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8.1 (本条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2018年08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2016.5.3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6.26

5、美容院有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为医疗机构安装专业设备过程中同时进行了设备的绝缘、保温等作业,这一部分也属于安装服务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注释中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为医疗机构安装专业设备过程中进行的设备绝缘、保温等作业同样属于安装服务。

青岛国税

营改增-生活服务业政策指引篇  2016.5.10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  

答: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11、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答: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标注:混合销售的举例类型,没有问题。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20)2016.6.22

8.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这是公允分摊的问题,小编认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混合销售。至于是不是这样计提销项,小编认为还是有探讨空间的。特别办理业务时不收钱,此时如何分别核算。所以结果是宜确定是不是视同销售的判断上去。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2016.6.8

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四川国税

纳税咨询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一)2016.6.28

4、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项目,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2016.5.23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标注:这个意见湖北国税应是已作废了。

河南国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一 2016.5.27

问题八 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视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安徽国税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7.1.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至十三) 2016.5.28

四、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行为。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一)2016.5.23

8、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上海税务

上海税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6.3.24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解读: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的规定不再适用。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 2016.3.31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本条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沿用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混合销售的管理,即只有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时,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建筑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甘肃国税

营改增17个常见问题 6月21日 2016.6.21

十七、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宁夏国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4月24日 2016.4.24

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江苏国税

【江苏国税】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三)——征管类热点问题  2016.5.27

25、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按多少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2016.5.30

十四、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

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2016.5.30

七、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2016.6.5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107.混合销售行为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还是经营范围第一项?如果当年新成立单位如何判定?

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151.甲供材建筑劳务中的收入确认范围是哪些?材料款,施工安全费,保险费等如何处理?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材料按17%征税,建筑服务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执行。

182.(2016)36号过渡2中混合销售的规定,“为主”是按照登记的主行业或是当期数据还是上年数据把握?新办的怎样把握?  

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陕西国税

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 2016.8.10

问题 5:EPC、BT、BOT、PPP 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

答:EPC、BT、BOT、PPP 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湖南国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2016.5.31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学习理解]

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明确,但适用的以销售还是以服务为主的判断条件不明。至于各地认为可以单独核算、单独约定计算货物与服务各自的增值税,小编认为这是违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原则的,因此这更需要财税部门一并进行尽早的明确,减少执法差异,明确统一口径,维持税法规定的刚性。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已明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文件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的各地实施意见,小编认为就按各地的口径执行了。文件同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是给出一个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的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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