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2 联保(共保)的开票问题

联保(共保)的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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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 2016.5.31

对于某些承保风险较大的项目,通常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对于不能拆分开票的联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票?

对于不能拆分开票的联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由共保的跟单公司依据联保合同确认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主承保公司进行抵扣。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 2016.5.30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报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安徽国税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2017.1.3

23.试点前,保险公司处理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对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1)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2)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学习理解]

这个好理解,都是业务链条上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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