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 买卖股票(及股票收益权)增值税计税等问题 2021.3.29

买卖股票(及股票收益权)增值税计税等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8-1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b19f732178d4726953e67413109c25c

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么,还是私募基金产品不享受?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财税〔2008〕1号第二款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款是否适用私募基金产,总局还在调研中,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股票转让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60688326b5e45aebf9359c11cf6d15b

我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企业上市前定增取得的,定增价格8元/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5元/股,现在上市公司股价为9元/股。按照现在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我公司需要按照4元(9-5)为基础缴纳增值税,但我公司实际每股只增值1元,按4元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缴税的本意?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此部分免征增值税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A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212ad515184c60b5df7b078fc56c38

2017年2月,A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所持有的一上市公司的10万股的限售股所对应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B证券公司。自该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至标的股票收益权全部实现止,标的股票以及派生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款项及其他收入,由A公司在获取该收入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专户。如果A公司将其所持标的股票出售给中C公司,则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向B证券公司划付查收标的股票所得的款项的时间应以中C公司指令的时间为准。

同时,为确保该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权利的实现,A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10万股限售股质押给B证券公司。

2017年2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10万股股票的远期股份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票转让价款为每股2元,合计20万元。

2018年10月,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解禁,上述标的股票转入可交易期。C公司于2018年12月向A公司发出收购通知,A公司在2018年12月通过B证券公司的大宗交易平台将全部股票转让给中C公司,每股价格为5.00元/每股中C公司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二、待确认的税务问题

1、A公司在2018年12月,将股票(限售股)过户给受让方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计税的价格是按照2015年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2018年过户时的价格计算

2、在2018年12月股票由A公司过户给B公司时,对于15-18年的股票溢价,即(5元-2元)*股数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由A公司代扣代缴?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广东税务】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留言时间:2020-07-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73b400b7c214be49918c96187cfcce9

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股票收益权转让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28c98bbbf2d4782a7909dc305ab50e3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1)2018年12月,A公司将持有的2000万股H股票的收益权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按10元/股的价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核算。(2)2019年9月,A公司将H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中通过大宗方式过户给B公司,大宗价格为7.95元/股。

1、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是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对应的收益进行申报增值税 还是按证券交易系统中过户时的大宗价格7.95元/股进行申报增值税?

2、如果A公司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申报9月份增值税,那B公司在税务口径可以按10元/股的价格作为成本吗?

即假设未来B公司按12元处置H股票,税务口径是否可以按(12-10)确认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是否认可10元/股的成本价(有收益权转让时的合同及相关银行流水等作为依据),还是只认可证券交易系统中大宗过户的价格7.95元/股为成本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应按照股票所有权转让计征增值税,按7.95元/股计算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福建税务】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3680d03e5e461f9a14c69c66936263

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怎么交税 留言时间:2021-01-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56a2ac652f46c4b7f75fa4421c4ce5

我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是否有相关的税后优惠政策?算不算权益性投资,持有12个月以上免增值税?卖出股票的银行存款未回款直接用于投资其他股票了,什么时点产生纳税义务?如何申报增值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湖北税务】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留言时间:2021-02-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4eda2030c6421d861af1a932eca899

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2016.5.11

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标注: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这是比较明确的。一般纳税人的差额销售额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差额销售额为3%,这个大家应是比较清楚了。

北京国税

【北京税务】有限合伙企业卖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48a4fb48f2342eda9b5c3be76dc25d2

有限合伙企业卖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计算增值税时如何核定买入价,是上市公司的发行价吗?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4月28日) 2016.4.28 

1.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四川国税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热点问题 2016.5.4

8、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新疆国税

营改增政策答疑(六)2016.5.13

九、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标注:发行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金融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 2016.5.23

七、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西国税

江西省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1个问题2016.5.6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标注: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转让是: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我们再来看江西国税的意见,认为持有到期是转让的方式,这一点需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更新。同时我们也要关注什么是“到期”,是自然到期还是包括赎回的方式?这一点或许也有一些思考。

虽然到期不视为转让,但是并不能得出到期是不征税的结果,如果取得的是保本的利息收入,那到期一并取得的,也是需要按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的。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 2017.8.31

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江西国税的意见,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我们倾向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是非证券化的、不应征收增值税。

厦门国税

【厦门税务】发行债券及股票产生的承销手续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嘛 留言时间:2019-12-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41cbc3dd7f4bfa8d289e27d59b1fec

发行债券及股票产生的承销手续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嘛?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厦门税务】投资类型的公司买卖股票应如何缴税 留言时间:2020-03-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01dc07ad8d644b093a2c609bbf070fe

小规模企业买卖股票应该缴哪些税?税点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股票买入和卖出价是否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小规模企业纳税期是否是一个季度?小规模企业买卖股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买入价和卖出价不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股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申报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政策规定,从所属期2019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的纳税期限统一设置为按季申报。您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如需按月申报,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2016.5.17

8.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上海国税

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 2016.4.20

[123]:购买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2016-04-20 10:38:20]

[李俊珅]: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2016-04-20 10:39:10]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 2016.5.30

五、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宁夏国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 6月3日 2016.6.3

2.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重庆国税

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2016.8.4

10.股权转让征不征增值税?

回复:非证券化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证券化的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标注:重庆国税的意见,我们理解新三板的上市公司,是非证券化的,此时股权转让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

[学习理解]

关于持有金融商品到期情形是不是属于转让,江西国税的意见需关注,同时也要关注最新的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但不是转让并不代表不计税,比如说,如果是保本收益的,那要按贷款服务计税,但是对于一些没有到期性质基金,如果赎回算不算转让,我们理解仍需要考虑是不是保本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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