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以及资金来源和备案要求等问题 2020.7.28

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地区

地区口径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财税2019 20号文第三条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的条件 留言时间:2019-03-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f2dbc2a18ac438684bcb1f874cdd63e

您好,请问下财税2019 20号文第三条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免增增值税呢

厦门市税务局

企业集团,建议您参照相关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企业集团内各公司之间收取借款利息免交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2ad884a02af47eb94571e1a6ff38d14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10年前办理的集团登记证,当时子公司较少,现在比办证时新增好几个子公司。

请问:现在新增的子公司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的借款利息免交增值税政策吗?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标注:《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按照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如何界定? 留言时间:2020-01-22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税务这边如何界定?有哪些税务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2016.7.21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政策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该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标注:内部资金池的业务,有偿使用资金,并不是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可享受的条件,应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   2016.8.17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标注:必须登记为企业集团的,才属于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范围之内。

山东国税

2016821-22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8.22

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第三条的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标注:似乎山东国税并没有强调以企业集团登记为前提。

深圳国税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2016.5.10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标注:强调企业集团登记为前提。

安徽国税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2017.1.3

17.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如何掌握?

答:可参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标注:强调企业集团登记为前提。

[学习理解]

关于统借统还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条件,首先明确是企业集团的范围,现在看,上面税务机关的解释口径多是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前提,而并不是只要属于一个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就可以直接认定享受这个主体认定条件。

附:《【大企业税收评论】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了,统借统还税收优惠咋办?》

【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享受统借统还政策的资金来源以及备案要求等2020.4.8

享受统借统还政策的资金来源以及备案要求等

各地

地区口径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2020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20.4.8

5.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对资金的来源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因此,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资金的来源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福建税务】2019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19.3.26

2.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的业务,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因此,如果境外金融机构在上述金融机构范围的,且企业集团内部借款流程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留言时间:2020-07-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09e2bad9b07483b936169909775ea00

是自有资金还是统借统还,我们是C集团公司中100%控股的公司A,主要从事外贸经营,业务流程如下: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与国内客户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向境外公司购进该批货物开具信用证,并向银行贷款美元(假设100万美元,期限90天,利率5%、汇率7)进行支付,取得了该批货物,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销售给国内公司。将其中的700万借给C公司使用,90天到期时,A公司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和汇兑差,并等额的向C公司收取。

我们认为A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和汇兑,符合集团内统借统还的政策,应免征增值税。理由如下:1是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向银行借贷,而不是自有资金。2是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全部支付给银行,A并没有利息损益,不同于自有资金的借贷增加损益。3汇兑损益本质上为财务费用,具有利息的属性。

以上理解是否妥当,请予以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关于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备案   留言时间:2020-01-07

在最新的办税指南里没有找到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备案,请问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目前还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第十九项第7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需进行增值税税收减免税备案。

【厦门税务】企业集团免增值税事宜 留言时间:2019-03-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40506bc91b447518a990868bbb11245

您好,请问下财税2019 20号文第三条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免增增值税呢?假设我司为A公司,B、C公司是控股公司(各占股50%)那我司将资金给股东B、C公司,在2019.2.1-2020.12.31日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只要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免税备案,办理材料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份。(纸质版) 

标注:该“备案"口径已被厦门税务在2020年1月答复中更正。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年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