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5 与高校合作共建、并获取物业经营租赁(收费)权的计税问题 (本节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与高校合作共建、并获取物业经营租赁(收费)权的计税问题 (本节为出书后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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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7.5.10

发布日期:2017-05-10 http://www.jx-n-tax.gov.cn/art/2017/5/10/art_1639_1129247.html

1、某公司从事高校学生公寓开发投资建设,与某高校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的合同,由校方提供准许建设的批复文件和批准手续,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并负责施工,产权归校方所有,公司有一定期限的经营租赁权,校方向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支付给公司。公司取得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某公司提供的高校学生公寓开发建设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取得学生住宿费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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