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 政策性搬迁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时,涉及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补偿的增值税征免和计税问题 2020.9.3

政策性搬迁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时,涉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各地

地区口径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关于政策性搬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0-09-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ca17f37fb2a42ba9516fb2b59ab2437

一、涉税问题

我司属企业为支持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项目,与成都市金牛区及成华区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对征收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给与补偿。请问:在政府征收土地环节,对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二、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观点

我司认为: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等不应征收增值税。理由有三点(详见附件:《企业认为政策性搬迁房屋建筑物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的观点》)。

第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税服务、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应征收增值税。

第二、财税[2016]36号并未明确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企业认为对地面上建筑物征收增值税就没有依据。

第三、财税[2016]36号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过渡政策, “营改增”之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不征营业税。

综上,我司认为政府征收我司土地时,对我司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我司观点是否正确,请省局明示。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土地被收储取得的各种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409674e26fc4193a40c6ba37e6167f7

问题内容 土地被收储取得的各种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对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在免征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任县或主管税务机关

标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免征。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拆迁补偿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20-03-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20a37c872f45b191d799a18248c3bf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一处生产工业园区(2001年所建),因政府规划要求搬迁,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对此事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相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标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免征。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政府收回土地补偿款中,地上附着物及其他投入成本部份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2bf5c38b78845c48a89e08b95282241

政府收回我公司土地,按成本补偿,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前期投入费用、资金利息等。

根据国税函[2007]969号,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明确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对其他补偿是否征税未明确。

按公司理解,政府收回土地行为并非营业收入,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以上当否,请明示。如需纳税,请提供相关文件号及计算方法,谢谢!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具体请提供相关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标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征免问题未明确。

北京税务

【北京税务】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2020-02-29

留言时间:2020-02-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5952c3b9ee48aca89e8b20a73df202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标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免征。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上市公司税讯】京威股份:北京生产基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政府回购,产生转让税费1.05亿元——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0.63亿元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82&aid=12999

京威股份(002662.SZ)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北京生产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政府回购、收到对价12亿元(含税),扣除账面净值(4.1亿元)、发生税费(1.05亿元)、搬迁费用(4.2亿元)、安置费用(2.9亿元)后,产生搬迁亏损0.25亿元。其中,转让过程中各类税费1.05亿元,列报于2018年2季度: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0.63亿元。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2019.9.28

留言时间:2019-09-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0d4549358d4622b62c697ecbca545b

问题内容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地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以按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  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以便我司进行税务处理为谢!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标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免征。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2016.7.21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标注:注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没明确可以适用免征条件的,即认为属于应税的理解,这个要特别关注。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7fd7ac283454dd789d2c6e92d9ca0ea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设备补偿收入、搬迁奖励收入、停产停业补偿收入等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免征增值税,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标注:地上房屋及设备等与土地补偿收入同等(免征)对待;奖励收入、停产停业补偿收入均免征。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53f1874ed84eb6b27f664bfb457911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标注: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没有免税依据。

【厦门税务】标题:拆迁补偿要不要交增值税 2018.5.11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19

内容:企业因政府建设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要不要交增值税?补偿合同中列示的补偿项目有1、房屋补偿;2、装修补偿;3、设备搬迁补偿;4、地上附着物补偿;5、水电移机补偿;6、临时安置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问以上各项补偿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姓名 lll111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属于上述情形的收入性质,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归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补偿,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另外从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征税范围的界定看,该种行为也不属于“非经营活动”;于是,如果经营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30:20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2016.7.21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标注:注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没明确可以适用免征条件的,即认为属于应税的理解,这个要特别关注。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企业房产拆迁补偿收入计税 留言时间:2020-06-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5662e25b004f4888551359dc9a40f1

问题内容企业2016年之前的自有房产被政府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款,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如何计算?

如果是取得安置的房产后再将该房产出售,又涉及哪些税费,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增值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及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印花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其他相关税费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2: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项目是否为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取得时间,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 2016.11.8

我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关交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7-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8f61313d37b434c834e76284fffee58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款列入“营业外收入”入账,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拆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及货物的补偿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案例: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滁行终字第00020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67&aid=2818

审判要点:关于正点工贸被收回土地,涉及附属地上建筑物补偿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正点工贸称其与瑞智电子之间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转让”不属于应税行为,理由是明光市国土局已于2012年2月13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落实退还土地价款和地上附属建筑物补偿,要求瑞智电子与其签订转让协议,该转让款本质上属于退还的土地价款及附属建筑物补偿,不属于应当纳税的营业额。明光市国土局于2012年2月13日发布公告,只是拟收回正点工贸土地使用权,是前置程序。本案中,根据土地收回协议,政府仅是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物的处分则交由原告自行与土地继受使用人协商。相应地,本案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仅针对原告转让附属建筑物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并未涉及土地。正点工贸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已成为既成事实,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税情形,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税款。即使如正点工贸所称,在其转让后政府为了完善手续重新履行解约程序,也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其转让行为的成立。故正点工贸应当缴纳因其转让不动产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

标注:营改增前,安徽税务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也是不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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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一争议问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只是小编认为,一个小问题费了这么多年的口舌,于纳税人真是不利。
3年前
目前这一争议问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只是小编认为,一个小问题费了这么多年的口舌,于纳税人真是不利。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