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文】案说这个土地使用税该不该交了?该交的话,有滞纳金吗?

《案说这个土地使用税该不该交了?该交的话,有滞纳金吗?》

陈俊文2017.2.22

2010年秋,县政府召开了一个会议,拟把一块土地划拨给县某公司,会议要求县某公司做好取得土地使用权报送资料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报批工作,并做了会议纪要;2010年底县政府和县某公司签订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2014年县某公司向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建设项目用地上缴税费”的资金,迟至2017年2月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出来。那么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该不该交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法从新原则,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按最新文件即财税【2006】186号以“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二个时间点来判断,县某公司与县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土地使和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2010年12月29日的次月即2011年元月29日之前。

这么说,这个土地使用税该交了?

1、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县某公司负责提供土地报批材料,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报批工作。2014年11月17日县某公司才向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建设项目用地上缴税费”的资金但至2017年2月县国土资源局尚未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这个权属资料最基本的应是土地使用权证,这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由于本案县某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理论依据;

2、财税【2006】186号文件说的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县某公司是通过划拨取得, 的,这就与文件的“有偿”规定有出入,所以应不适合文件的二个交税时间的规定。似乎这个地块的土地使用税,没有找到需要交纳的依据。 即使县地方税务局认定这个地块的土地使用税需要交纳,但从2010年以来,历年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决定书对此地块也没有提出交纳土地使用税的要求,按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原因,至税少缴,不应收取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看官!本案的土地使用税该不该交了?即使要交,滞纳金是否不在加收之列?分析至此,答案可以得出来了吗?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颁布以来,历经2006年、2011年、2013年的修改,条例规范的当期,有关纳税人、纳税条件等政策影响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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